关于评选2018年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通知公告2018-11-12 11:40:55来源:资助管理科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华师学工资字〔2018〕75号
各学院: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我省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评选2018年国家助学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2018年10月在校的普通高等教育类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资助标准
三、获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和道德素质优良;
2.学习勤奋,学风良好,没有旷课记录和考试作弊行为;
3.生活俭朴,没有高消费行为;
4.2018-2019学年被广东省教育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被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4000元,被认定为比较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3000元,被认定为一般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2000元。
四、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者,可在11月12日向学院提出参评申请,在学生工作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申报。
2.学院初审。学院于11月13日对申请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候选人选名单,并于11月13日前在学生工作信息系统完成网上院审。
3.公示。学院将候选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1月19日。学校同步进行公示。
4.上交材料。学院于11月14日向各校区资助管理科提交《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表》(学院)纸质版一份,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系统,网络操作打印,需由学院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5.上报结果。对公示合格的人选,由学生工作部(处)拟文造表,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11月15日上报省教育厅。
(六)发放助学金。候选学生名单经省教育厅评审后,学校发放奖学金。
五、相关说明
1.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2.2018-2019学年未被广东省教育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申请2018年国家助学金。
3.根据教育厅有关文件,几类学生参评资格规定如下:对于交换生,本校学生交换到外校,原则上在外校参评国家助学金,外校学生交换到本校,可参评本校国家助学金;对于转专业学生,国家助学金原则上在转入学院参评。
六、工作要求
1.各学院须高度重视此次评选工作,树立全局观念,按期完成任务,认真按照上级和学校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评选工作。
2.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国家助学金候选学生必须是经广东省教育厅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具体操作中,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及程序,注意发扬民主和广泛听取同学的意见。
3.重视评审过程中的学生诉求,积极妥善处理学生投诉,务求此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4.加强自强感恩教育。各学院要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助学金,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在评选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请及时与学生工作部(处)的领导和资助管理科负责老师联系。
石 牌校区:蔡老师,行政楼327,85215261,xsswglk@126.com;
大学城校区:林老师,行政楼A416,39310042,xsswglk2@126.com;
南 海校区:谢老师,学生活动中心204, 0757-86687262,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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