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通知公告2016-09-30 14:04:49来源:资助管理科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华师学工资字〔2016〕43号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为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40号)等文件精神,学生工作部(处)对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薪酬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校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含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薪酬标准提高至每小时18.3元。
综合学生的学习时间、勤工助学的覆盖面以及学校经费等因素,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岗位的性质、工作量以及新的薪酬标准,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学院本科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助理按小时计酬,单个岗位每月薪酬最高549元(每月30小时,每小时18.3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超过该标准部分不予发放。
(二)机关职能部门学生助理、图书馆助理馆员、教学楼助理管理员等固定岗位按实际工时计酬,单个岗位每月薪酬最高549元(每月30小时,每小时18.3元),超过该标准部分不予发放。用工单位每月学生勤工助学总工时数超过核定上限或每个岗位薪酬超过核定上限的,超出部分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
(三)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学生干部按月计酬,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根据岗位性质分等级确定薪酬,并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四)临时岗位按每小时18.3元计酬,单个岗位每月薪酬最高732元(每月40小时,每小时18.3元)。
(五)寒暑假期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可适当放宽工作时间限制。
二、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为进一步发挥勤工助学岗位的育人作用,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在学校勤工助学经费能够承担的范围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和数量。
(一)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设置与安排由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处)联动,岗位设置按照科学合理、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与各单位业务量及人员聘用情况挂钩统筹的原则由人事处核定,具体岗位选聘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岗位选聘实行公开招聘,加强管理。临时岗位由学生工作部(处)批准设立。
(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助理按在编在岗的本科学生政工干部人数1:2的比例设置固定岗位,由各学院党委副书记负责统筹安排。
(三)有创收的单位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由该单位负责发放勤工助学岗位薪酬。
三、规范管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一)为了让更多的学生享有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机会,一人只能参加一个固定岗位。
(二)各用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老师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并在勤工助学的学生中确定一名学生为联系人。
(三)各用工单位如需设立、增加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应事先向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共同协商招聘细则,进行公开招聘,人选最终由用工单位确定。未经批准设立、增加的岗位,其薪酬由各用工单位自行解决。
(四)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各用工单位须向学生工作部(处)报送上岗学生名单。在岗学生需要调整、更换时,用工单位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
(五)各用工单位须合理安排岗位数和工作量,严格考勤,每月根据学生出勤和表现如实填写薪酬表格。
(六)每月的31日前为各用工单位上报学生勤工助学薪酬统计表的时间,逾期未上报者,一律视为“不报”或“无工作量”,当月不予发放薪酬。勤工助学薪酬统计表须由负责老师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校内各用工单位招聘固定岗位学生,原则上应优先录用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八)各用工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九)各用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十)各用工单位必须要求上岗学生佩戴工作证。
(十一)本通知所提到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聘任对象主要为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学生工作部(处)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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