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学生医保续保缴费的通知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通知公告2013-09-05 14:54:00来源:华南师范大学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各学院:
2013年8月27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3〕38号),对广州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自2013年9月1日起,在校学生筹资标准由原来的280元/(人·年)调整至44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由原来的80元/(人·年)调整至12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由原来的200元(人·年)调整至320元/(人·年)。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1.2013年度学生参保缴费标准为120/(人·年)。
2.请各学院做好宣传工作,原则上所有参保学生都必须续保,经再三动员,学生仍不愿参加居民医保,要与学生说明不参加居民医保,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并要学生书面签字自愿放弃参保。请各院系统计并汇总不续保学生名单,认真填写《不续保学生名单登记表》(7月份已确定不续保的不用再报,只报调价后不续保的学生名单),名单纸质版经院系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于2013年9月9日前交校医院医保办(大学城校区可交门诊部放射科周小勇主任)。电子版请发至电子邮箱hsxyygy@163.com
3.学校财务处将根据续保名单,在学生支付学费的建设银行账户中统一代扣。请各学院通知续保学生于2013年9月12日前在本人代扣学费的银行账户上存入足够金额(余额须大于121元)以保证扣费成功。
4.9月份成功代扣代缴医保费的学生,医保卡将在10月份解冻,学生凭校医院医保病历本可以正常享受门诊医保待遇,9月份如因病住院,参保学生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告知正在缴费,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后可向其缴纳与当次医疗费等额的押金,先离院,待能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凭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押金收据、出院小结到原发生费用的医疗机构办理费用结算。
5.2013级新生新参保工作将另行通知,请留意学生处主页。
附件1:穗府办〔2013〕38号文件首页
附件2:不续保学生名单登记表
                                                       华南师范大学医保办公室
                                                                 2013年9月3日

附件1:穗府办〔2013〕38号文件首页

附件2:不续保学生名单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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