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审2009年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通知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通知公告2009-11-17 14:45:00来源:华南师范大学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各院系:

为鼓励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自2006年起国家设立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港澳台办关于2009年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外文【2009】9号)要求,结合我校情况,现将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报范围:

在我校就读的台湾地区、港澳地区全日制本科学生和华侨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通过研究生处评报)。

二、推荐名额及奖励标准

本科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全校8名,每人5000元;二等奖学金全校11名,每人4000元;三等奖学金全校18名,每人3000元。

三、申请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入学考试成绩优良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良好。

四、申请、评审及推荐

(一)申请。院系通知所在院系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申报,申请学生必须填写《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11月20日下午4:00前上报交学生工作处,逾期不予受理。

需提交的材料:

1.《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1份(见附件一);

 2.入学以来的成绩单(院系必须盖章)。

(二)评审。学校参照《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审,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三)推荐。公示结束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奖学金的发放

学校收到拨款后,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监督检查

对于获奖学生,学校会加强监督,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获奖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2.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石牌校区上交材料地点:  石牌校区行政楼327 郑秋萍老师  85211033

大学城校区上交材料地点:大学城校区行政楼A414  方钫妍老师  39310037

                       

附件一:《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二: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一:《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doc

附件二:《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标签:#奖学金 #华侨 #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