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审2009年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通知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通知公告2009-11-17 14:45:00来源:华南师范大学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各院系:
为鼓励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自2006年起国家设立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港澳台办关于2009年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外文【2009】9号)要求,结合我校情况,现将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报范围:
在我校就读的台湾地区、港澳地区全日制本科学生和华侨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通过研究生处评报)。
二、推荐名额及奖励标准
本科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全校8名,每人5000元;二等奖学金全校11名,每人4000元;三等奖学金全校18名,每人3000元。
三、申请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入学考试成绩优良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良好。
四、申请、评审及推荐
(一)申请。院系通知所在院系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申报,申请学生必须填写《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11月20日下午4:00前上报交学生工作处,逾期不予受理。
需提交的材料:
1.《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1份(见附件一);
2.入学以来的成绩单(院系必须盖章)。
(二)评审。学校参照《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审,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三)推荐。公示结束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奖学金的发放
学校收到拨款后,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监督检查
对于获奖学生,学校会加强监督,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获奖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2.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石牌校区上交材料地点: 石牌校区行政楼327 郑秋萍老师 85211033
大学城校区上交材料地点:大学城校区行政楼A414 方钫妍老师 39310037
附件一:《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二:《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