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2009学年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通知公告2008-07-07 14:47:00来源:华南师范大学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各院系:
为了科学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华南师范大学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华师〔2008〕82号)。根据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08-200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认定工作机构
下学期开学一周内,院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学院、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7月7日-8月30日)
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印发《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于本周内发放给各院系。各院系要在学生中进行广泛深入宣传,让每一位学生了解认定办法,同时通知学生自愿进行认定申请。《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资料将放进新生录取通知书中直接寄给新生。新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时,院系负责回收《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二)个人申请(9月1日-9月12日)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需按要求如实填写《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附件二)和《华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三),并一同提交年级(或专业)辅导员
(三)年级评审(9月13日-9月19日)
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严格参照《华南师范大学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第三章中的认定标准及有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进行评议和审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后上报院系。对在汶川地震中家庭遭受严重损失的学生,在认定评议时要给予优先考虑。
(四)院系审查与公示(9月20日-9月30日)
院系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年级上报的名单和档次进行审查,将结果在各年级学生中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华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附件四),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院系公示的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院系认定工作组答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在认定前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审核,情况如果属实,应当做出调整。
(五)学校认定(10月1日—10月10日)
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后,将无异议名单予以发文并在网上公布。
三、认定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各院系必须在分管领导的统一部署下健全认定机构、规范认定程序;各年级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开展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严格按照《华南师范大学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各项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二)要准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临时困难补助及校内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
(三)要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生工作部(处)和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向同学了解、查阅有关消费信息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全校或纪律处分。
(四)按时按质报送材料。各院系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后,于9月30日前以院系为单位将加盖公章及主管领导签字的《华南师范大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纸质文档和电子表格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五)尽快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确定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档次后,尽快将其资料输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信息,方便查找及进行各种资助项目的申请。
附件一:《华南师范大学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附件二:《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附件三:《华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四:《华南师范大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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