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通知公告2022-09-07 15:56:34来源:资助管理科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华师学工资字〔2022〕56号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试行)》(华师〔2021〕220 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和第四学年的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总分须计算“学年综合素质增值分”(权重占比5%)。鉴于今年9月份我校首次按照“评价办法”和学院实施细则进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学院、各单位暂时无法统计“学年综合素质增值分”。为顺利开展2021-2022学年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经研究决定,2022年,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总分计算公式暂时调整为“本学年五大模块总分×100%”。2023年起,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总分计算公式按照“评价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资助管理科蔡老师联系,电话85215261。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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