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6-2017学年“雪莲奖学金”的通知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学生资助2017-12-08 12:53:49来源:资助管理科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华师学工资字〔2017〕77号
各有关学院: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激励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资助体系实施方案》(华师〔2016〕76号)精神,学校设立“雪莲奖学金”。近期将开展2016-2017学年“雪莲奖学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奖励在上一学年(2016-2017学年,下同)中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2014级、2015级和2016级少数民族全日制本科学生(新疆内高班、预科班、定向学生,不含其他类型学生;以下简称“全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
二、奖励标准
“雪莲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每人3000元,获奖人数占全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人数的5%;二等奖每人2000元,获奖人数占全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人数的10%;三等奖每人1000元,获奖人数占全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人数的15%。
三、奖励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 “五个认同”。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4.遵守高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5.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6.定向就业的免费师范生应遵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就业免费师范生教育协议书》,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雪莲奖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者。
2.参加或私自进行讲经、礼拜、封斋等宗教活动者;或穿戴宗教服饰戴头巾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上一学年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
5.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6.定向就业免费师范生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就业免费师范生教育协议书》有关规定。
(三)具体条件
1.申请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学生,上一学年课程无不及格科目;申请三等奖的学生,上一学年课程重修科目不超过1门。
2.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排名较好。
3.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中排名较好。综合测评可根据《华南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华师〔2017〕125)及其学院实施细则中有关“综合测评”的规定进行测评。
四、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请各有关学院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填写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1.《“雪莲奖学金”申请表》1份(附件1);
2.入学以来成绩单1份(学院须盖章)。
(二)学院初审。各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填写推荐意见,于2017年12月14日(星期四)前将学生的申请表、成绩单和汇总表(系统导出)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评审、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领导和老师评审,根据申请学生的重修科目、综合测评排名、日常表现等情况,确定最终的“雪莲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最终结果。
(四)发放奖学金。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五、相关要求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程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保真正奖励品学兼优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
(二)各相关学院要严格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
(三)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指定的时间,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林老师,电话:39310042,地址:行政楼327(石牌校区),行政楼A416(大学城校区)。
附件:《华南师范大学“雪莲奖学金”申请表》
学生工作部(处)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