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7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补充通知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通知公告2017-09-19 11:46:06来源:资助管理科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华师学工资字〔2017〕51号
各学院:
接教育厅通知,2017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上报工作时间须提前10天完成。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完成,故对原《关于评选2017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通知》中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进度时间做如下调整,其余事项不变。请各学院高度重视,严格执行。
(一)申请、提名与推荐。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参与评选申请。班委会或级委会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可以在本班或本年级范围内进行提名,然后由辅导员和年级学生组织(指级委会、团总支和学生党支部)负责人及学生代表进行评议,经过民主方式确定候选人,于9月20日前上报学院。
(二)学院初评。学院于9月20日对各年级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查和评议,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上报学校的人选,9月21日在本学院范围内开始公示,公示期5天,9月25日完成学院公示。
(三)名额调剂。若分配给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计划名额使用不完,请学院务必于9月20日前将情况反馈学生处,以便学生处调配名额。
(四)网上申请。各学院于9月25日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学生名单输入学生工作信息系统,并在网上审核。
(五)上交材料。各学院于9月26日向各校区资助管理科提交相关材料。
(六)学校评审及评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推荐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人选进行评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推荐的国家助学金候选学生人选进行评定。
(七)网上公示。学生工作部(处)于10月9日将评审结果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八)上报结果。对公示合格的人选,由学生工作部(处)拟文造表,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10月13日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在评选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请及时与学生工作部(处)的领导和资助管理科负责老师联系。
石 牌校区:蔡老师,行政楼327,85215261,xsswglk@126.com;
大学城校区:林老师,行政楼A416,39310042,xsswglk2@126.com;
南 海校区:谢老师,学生活动中心204, 0757-86687262,
xsswglk3@126.com。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