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通知公告2017-09-15 11:26:01来源:资助管理科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华师学工资字〔2017〕49号

各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2017-2018学年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准确掌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状况,提高学生资助的精准度,根据《广东省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5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53号)等文件工作要求,学生工作部(处)拟在全校开展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认定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党和政府资助政策的是否有效落实,涉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其结果将作为政府资助资金分配以及学校以及评定各类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今年秋季学期起,全省统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估认定,是一项全新的、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各学院要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广东省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附件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附件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附件3)等文件,充分理解工作要求,做好一线辅导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认定对象

我校2014级、2015级、2016级和2017级全日制本科生。

三、认定机构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学院各年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

四、认定程序

(一)学院认定。学院年级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年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汇总各年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经审核通过后,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

(二)完善数据。学院通知2017级新生及信息不完善的老生,登录录学生综合服务平台(http://ssp.scnu.edu.cn/)填写和完善个人资料,完成系统“电子注册”(系统预计9月20日开通)。

(三)录入系统。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通知申请认定的学生,于2017年9月26日前(星期二)登录学生综合服务平台(http://ssp.scnu.edu.cn/)填写认定信息(系统预计9月20日开通),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包含《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低保证、建档立卡证明、孤残证明、优抚家庭证明等)上传至系统。

(四)网上审核。学院辅导员登录学生综合服务平台,根据学生提交的纸质《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对学生在系统录入的认定信息进行审核。

(五)学校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上报结果。学生工作部(处)按要求将全校认定信息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并将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汇总各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委托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通过全省联网的信息核对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核对,并出具查询、核对意见。

(七)调整反馈。省教育厅将查询核对发现的问题反馈至学校,学校将认真核实反馈的问题,确需作出调整的,将重新启动认定程序,调整认定结果。

五、认定等级

根据《广东省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省教育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分为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等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六、认定标准

请各学院根据《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证明材料,对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确定认定结果。

(一)特殊困难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建议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孤儿;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5.特困职工子女;

6.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   

7.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8.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9.一年内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

10.一年内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

11.残疾学生;

12.父母双方均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

13.父母双方为一级残疾;

14.父母一方供养,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

(二)比较困难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或多种,建议认定为比较困难:

1.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一年以上两年以内);

2.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一年以上两年以内);

3.父母均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

4.父亲或母亲单方残疾;

5.父母双方均没有工作(不含农村种植户或养殖户);

6.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三)一般困难

除上述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外,视情况认定为一般困难。

七、有关说明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除了今年9月集中开展认定外,其余时间不接受学生申请认定。

(二)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须有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或街道盖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交学院。无法提供《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者,学校将不予以认定。所有认定材料由学院存档备查。

(三)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职工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家庭子女,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或电子版),各学院必须严格核对。

(三)根据省教育厅的有关说明,今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以一学年认定结果为依据,因此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不需等今年的认定结果,各学院可在学生综合服务平台“困难档案”处查阅2016年名单。学校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学生工作部(处)将审核学生的资格。

(四)今年的认定结果与国家助学金评选挂钩,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因国家助学金评选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且认定结果还需省教育厅审核,建议学院在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推荐国家助学金候选学生名单。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与省教育厅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名单可能会有出入,若最终未被教育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有权对其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进行调整。请各学院做好国家助学金候选学生的储备工作,以便应对学院推荐的学生未被省教育厅认定为困难学生的情况。

联系人:林老师,电话:39310042。 


附件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doc

附件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doc


附件3:《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无分值)》.xlsx


 

                                         学生工作部(处)

                                         2017年9月14日


标签:#学年 #家庭 #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