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我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通知公告2009-11-04 15:06:00来源:华南师范大学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各院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精神,从2009年9月1日开始,所有在读全日制学生包括大中专学生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参加医保的大学生除享受广州市社保基金的住院医疗待遇外,门诊基本医疗费的报销标准和原来公医标准相近,不参加医保的学生一切医疗费用自负。为确保我校学生在校期间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减少家长的后顾之忧,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我校从11月2日开始办理参保登记。
一、参保学生范围
本校在读全日制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二、参保缴费标准
学生缴费80元/人/年。原已购买平安商业保险费的学生,由校医院统一办理退费手续,今年不再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以及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的同学,须经过个人申请、学校审核、教育厅及民政部门批准后,由政府社会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三、参保缴费办法
学校为学生统一代办缴费手续,辅导员代收学生医疗保险费用,以学院为单位交到财务处后统一到相关银行缴费。
四、参保需交材料
(一)学生需交材料
1.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所有原件由辅导员审核后退回。
①在校学生(不含港、澳、台、外国籍)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印在一张A4纸上)。
n 已将户籍迁至学校的学生,户籍材料由院系统一到石牌、大学城校区保卫处户籍科复印。院系需开具复印户籍材料的申请并加盖公章,申请中写明办理事宜、办理人的姓名、身份(辅导员)、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复印好参保学生的户口簿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后马上归还。由于户籍材料的重要,请各院系务必重视,必须在学院办公室进行复印,避免遗失。
n 已将户籍卡从保卫处户籍科借出的学生,则由学生本人进行复印。
n 正在办理户籍材料(2009级)的学生,暂时不交,待户籍办好后再补齐。
n 未迁户口到学校的同学,需从家中复印或传真。
保卫处户籍科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
石牌校区:林老师 85211139
大学城校区:宋老师 39312001
②在校学生(不含港、澳、台、外国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③港、澳学生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台湾学生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④外国籍学生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一份。
2.《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一,可打印,参保人签名处需用黑色笔由参保学生亲笔签名)。
①户口簿地段号:石牌校区4401060009004
大学城校区4401130033009
②户口簿户号:学生户口簿复印材料中有此项内容
③户籍所属区代码:石牌校区440116.天河区
大学城校区000000.非本市
④户口性质:石牌校区10.本市城镇
大学城校区50.番禺城镇
⑤户口没有迁到学校的学生按照家庭户口簿的实际情况填写以上四项内容。
3.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广州市低收入家庭、广州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社会福利机构的政府供养的大中专学生,经过个人申请、学校审核、广东省教育厅及民政部门批准后由政府社会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此类学生须提供当地民政或残联部门发放的证件(低保证、低收入证或一、二级残疾证)或广州市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优抚证明(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院系审核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及院系公章,原件退还学生。
(二)院系需交材料
1.《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电子申报表》一份并加盖院系公章(见附表二,可选择下载后组织学生填写或者指导学生登陆数字化校园http://portal.scnu.edu.cn/wps/portal/login学生个人门户进行登记);
①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须按户籍区分:对本市户籍的,可选择城居免缴人员标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对非本市户籍的,选择城居免缴人员标志“非本市低保、重残学生”。
②参保学生的“居住地址”栏录入其学院班级信息(录入范例:历史文化学院2008级历史学1班),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应录入单位编号、学校名称、学院班级信息(录入范例:68091574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8级历史学1班),以便学校向参保学生发放社会医疗保险卡时可按学院班级分批发卡。
2.《大中专院校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资助资格审核表》一份并加盖院系公章(见附表三)。
3.以上两份表格汇总版的电子版请分别发送到石牌、大学城校区的学生事务管理科邮箱。
五、工作进度安排
1.11月2日—11月8日,文本材料收集以及保险金代收阶段;
2.11月9日—11月15日,电子申报表材料录入阶段;
3.11月16日,所有资料完整送交。
以上工作负责老师及联系方式,如有疑问请尽快联系。
石牌校区:姚轶懿老师 85211033 行政楼327 xsswglk@126.com
大学城校区:方钫妍老师 39310037 行政楼A414 xsswglk2@126.com
六、医疗保险待遇
1.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为了与学生原来享受的公费医疗待遇衔接,尽力缩小公医和“医保”的差
别,学生门诊医疗仍在本校医院和选定一家社会医院进行。
医药费报销90%左右。特殊检查(CT,MR、彩色B超)报销50%-70%。
2. “门诊特定医疗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待遇”从略,同学们可
在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查阅,网址见后面。
3. 住院报销待遇:
(1) 起付标准:参保人住院的医疗费用开始按比例支付的起点费用(即:
参保人个人先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
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一览表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标准 |
一级 | 150元 |
二级 | 300元 |
三级 | 600元 |
(2)共付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共同按比例负担的基本
医疗费用。
共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分担比例一览表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 首次参保缴费的支付标准 | 《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或连续2年以上能够参保缴费的支付标准 | ||
基金支付比例 | 个人支付比例 | 基金支付比例 | 个人支付比例 | |
一级 | 80% | 20% | 85% | 15% |
二级 | 70% | 30% | 75% | 25% |
三级 | 60% | 40% | 65% | 35% |
七、参保人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后,领取医疗保险卡,并办理《就医记录手册》。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再由定点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属于学生支付的,由定点医院与学生直接结算。
八、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
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2009年度90730元)
九、日常业务办理
(一)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当参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时,需由参保人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并携带以下资料向所在学校申请。
当参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时,需由参保人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并携带以下资料向所在学校申请。
携带资料如下:
变更事项 | 携带材料 |
姓名 | 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复印件 |
出生年月 | |
证件号码 | 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
户口性质 | 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
其他资料变更 | 更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二)停保手续的办理
参保人因升转学、毕业等原因离校,不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需暂停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的,须由所在学院及时填写《城镇居民医保减员申报表》并办理停保手续。办理停保后由学校将停保情况告知学生。
参保人因升转学、毕业等原因离校,不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需暂停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的,须由所在学院及时填写《城镇居民医保减员申报表》并办理停保手续。办理停保后由学校将停保情况告知学生。
(三)新年度续保
本年度已参保人员如需在新年度继续参保,无需重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及时缴费后在新年度居民医保关系将自动延续。
所有涉及我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的咨询,请致电校医院陈秀真医生,联系电话:85211185,办公地点:校医院办公室。
附表一:《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附表二:《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电子申报表》
附表三:《大中专院校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资助资格审核表》
附表四:《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
附表五:《城镇居民医保减员申报表》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附表一:《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doc
附表三:《大中专院校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资助资格审核表》.xls
附表二:《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电子申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