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08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通知公告2008-10-23 17:33:00来源:华南师范大学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各学院(系):
2008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即将开始,根据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示,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评选2008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报范围
2008年10月在校的普通高等教育类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推荐名额及奖励、资助金额
(一)国家奖学金:全校推荐名额为60名。各院系推荐名额详见附表一。
发放奖学金每人8000元人民币。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全校推荐名额为1130名。各院系推荐名额详见附
表二。发放奖学金每人5000元人民币。
(三)国家助学金:全校推荐名额为4835名,各院系推荐名额详见附表三。
发放助学金每人2000元人民币。
三、推荐原则及评选办法
(一)推荐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
2.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在推荐评选国家奖学金活动中同时坚持择优评选原则。
4.在推荐评选励志奖学金活动中同时坚持择优评选和兼顾家庭经济困难原则。
5.在推荐评选国家助学金活动中同时坚持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大者优先原则。
(二)评选办法
原则上按院系总人数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适当向师范专业、综合班学生及国防生倾斜。
四、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和道德素质优良,诚实守信,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起骨干带头作用,并有较高的威信。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曾经获得过学校或院系的奖励,没有受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3.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有良好道德修养。
4.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二)具体条件
1.国家奖学金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必须是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没有重修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平均学分绩点文科3.8、理科3.5,专科学生平均分在80分以上;
②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得过名次(优胜奖、鼓励奖不在此列);
③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专业作品;
④在学年评优中被评为优秀学生标兵;
⑤曾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或优秀团员标兵,或优秀党员。
2国家励志奖学金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必须是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品学兼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平均学分绩点文科3.2、理科3.0,专科学生平均分在75分以上;
在校级以上竞赛中获得过名次(优胜奖、鼓励奖不在此列);
在校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专业作品;
曾获校级以上奖励;
曾获院系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或优秀团员标兵,或优秀党员。
3.国家助学金
除符合第一点要求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情形者:
学习勤奋,学风良好,没有旷课记录和考试作弊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没有高消费行为。
五、奖励方式
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不颁发奖励证书,只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只发放助学金,不颁发奖励证书,也不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六、评定程序
(一)申请、提名与推荐。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者,均可向学校提出参与评选申请。班委会或级委会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可以在本班或本年级范围内进行提名,然后由辅导员和年级学生组织(指级委会、团总支和学生党支部)负责人进行评议,经过民主方式确定候选人后于10月29日之前上报院系学生工作组。
(二)初评。院系学生工作组于11月3日之前对各年级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查和评议,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上报学校的人选,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3天后上交以下材料:
《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需双面打印)、《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四)
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学生必须提供入学以来的成绩单,需由院系教务员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
③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学生必须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复印件。
④《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或《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表》(见附表五)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电子版与书面材料一同上交)
(三)审核。学生工作部(处)于11月7日之前以前对院系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
(四)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将院系推荐获得2008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批准。对公示合格的人选,由学生工作部(处)拟文造表,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发放。奖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先划扣学杂费后再将余额划拨至学生缴纳学杂费的银行帐户。如个别学生因经济困难须将奖助学金转为生活费,则需提出书面申请交由辅导员、副书记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财务处代为发放助学金;
学生查实帐户,在签领表上签字确认。辅导员将确认后的签领表上交学生事务管理科。
材料上交地址:学生事务管理科
石 牌校区负责人:姚老师(行政楼322) 85211033
大学城校区负责人:蔡老师(行政楼A416) 39310042
南 海校区负责人:陈老师(学生活动中心204 075786687367
七、工作要求
各学院在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各院系必须高度重视此次评选工作,把评选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认真按照上级和学校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二)工作必须深入细致,务必将学生的情况,特别是品学兼优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摸清摸准。
(三)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不得点名照顾,务求评选结果客观、准确,力戒该评的没评上和不该评的评上了的现象发生。
(四)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注意发扬民主和广泛听取同学的意见。
(五)树立全局观念,按期完成任务。
(六)各院系应结合学生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别是在评选国家助学金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名额分配。同时注意统筹兼顾,原则上曾获超过五千元人民币大额资助的学生不予考虑。
(七)各院系应当加强对奖助学金获得者进行艰苦奋斗和感恩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充分认识国家评选发放奖助学金是党和国家对大学生的亲切关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并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助学金。
(八)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必须撰写获奖感言,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必须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具体安排稍后通知。
在评选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可随时与学生工作部(处)的领导和相关的负责老师联系。
附表一: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附表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附表三: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附表四:
《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表五:
《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表》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二○○八二十三
拟稿人:姚轶懿、蔡颖 审核人:胡庭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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