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07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通知公告2007-11-22 11:32:00来源:华南师范大学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各学院(系):
2007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即将开始,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示,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推荐评选2007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报范围
2007年11月在校的普通高等教育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推荐名额及奖励、资助金额
(一)国家奖学金:全校推荐名额为60名,对获奖者发放奖学金8000
人民币/人。各院系推荐名额详见附表一。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全校推荐名额为920名,对获奖者发放奖学金5000
元人民币/人。各院系推荐名额详见附表二。
(三)国家助学金:全校推荐名额为4140名,对获奖者发放奖学金2000
元人民币/人。各院系推荐名额详见附表三。
三、推荐原则及评选办法
(一)推荐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
2.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报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报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报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
3.在推荐评选国家奖学金活动中同时坚持择优评选原则。
4.在推荐评选励志奖学金活动中同时坚持择优评选和兼顾家庭经济困难原则。
5.在推荐评选国家助学金活动中同时坚持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大者优先原则。
(二)评选办法
原则上按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适当向师范专业、综合班学生及国防生倾斜。
四、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和道德素质。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过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3.学习勤奋,学风良好。
 4.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二)具体条件
1.国家奖学金
申报者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必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学习成绩优异,没有重修科目,在社会实践、科研科技活动和服务同学中表现突出,并具备下列情形中之一种:
①平均学分绩点文科3.8以上、理科3.5以上,专科学生平均分在85分以上;
②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得过名次(优胜奖、鼓励奖不在此列);
③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专业作品;
④在学年评优中被评为优秀学生标兵;
⑤曾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或优秀团员标兵,或优秀党员。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报者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必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并具备下列情形中之一种:
平均学分绩点文科3.2、理科3.0,专科学生平均分在80分以上;
在校级以上竞赛中获得过名次(优胜奖、鼓励奖不在此列);
在校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专业作品;
曾获校级以上奖励;
曾获院系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或优秀团员标兵,或优秀党员。
3国家助学金
申报者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形:
没有旷课记录和考试作弊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没有高消费行为。
五、奖励方式
对获得国家奖学金者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不颁发奖励证书,只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助学金者只发放助学金,不颁发奖励证书,也不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六、评定程序
(一)申请、提名与推荐。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者,均可向学校提出参与评选申请。班委会或级委会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可以在本班或本年级范围内进行提名,然后由辅导员和年级学生组织(指级委会、团总支和学生党支部)负责人进行评议,经过民主方式确定候选人后于11月28日之前上报院系。
(二)初评。院系于11月30日之前对各年级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查和评议,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上报学校的人选,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3天后上交以下材料:
《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须由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只须交书面材料);
《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登记表》(须由院系教务员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
《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或《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表》(须由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电子版与书面材料一同上交)
(三)审核。学生工作部(处)于12月7日之前对院系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
(四)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将审核合格人选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报批。对公示合格的人选,由学生工作部(处)拟文造表,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发放。奖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先划扣学杂费后再将余额划拨至学生缴纳学杂费的银行帐户。如个别学生因经济困难须将奖助学金转为生活费,则需提出书面申请交辅导员、副书记审查后加盖院系公章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七、工作要求
各学院在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各院系必须高度重视此次评选工作,把评选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认真按照上级和学校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二)工作必须深入细致,务必将学生的情况,特别是品学兼优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摸清摸准。
(三)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不得点名照顾,务求评选结果客观、准确,力戒该评的没评上和不该评的评上了的现象发生。
(四)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注意发扬民主和广泛听取同学的意见。
(五)树立全局观念,按期完成任务。
(六)各院系应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别是在评选国家助学金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各年级的实际情况进行名额分配,同时注意统筹兼顾,努力体现公平公正和平衡原则。
(七)各院系应当加强对奖助学金获得者进行艰苦奋斗和感恩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充分认识国家评选发放奖助学金是党和国家对大学生的亲切关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并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助学金。
在评选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可随时与学生工作部(处)的领导和业务负责老师联系。
材料上交地址:学生事务管理科
石 牌校区负责人:姚老师(行政楼322)   85211033
大学城校区负责人:蔡老师(行政楼A419) 39310042
南 海校区负责人:陈老师(学生活动中心204 075786687367
 
附表一: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附表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附表三: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附表四:《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表五:《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表》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二○○七十一二十二
  
 拟稿人:姚轶懿  负责人:冼德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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