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华南师范大学首届“桃李杯”校园DV创作大赛的通知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通知公告2007-06-20 09:39:00来源:华南师范大学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各院系:
为提高大学生DV创作能力,展示当代大学生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经研究,决定举办华南师范大学首届“桃李杯”校园DV创作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以“立志、修身、博学、报国”为主题,以DV的形式, 展示当代大学生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承办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教育信息技术学院
顾    问:黄晓波
组委会主任:冼德庆 卓雄辉
组委会副主任:刘海春 黄慕雄 蔡晓平
秘书长: 雷蕾
工作人员:张奕华 王 岩 于林平 黄平江 李海云
三、参赛对象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本科、专科、研究生均可参加)。
四、参赛作品要求
(一)作品内容
    作品内容必须弘扬主旋律,积极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围绕“立志、修身、博学、报国”这一主题来展示当代大学生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作品可以将“立志、修身、博学、报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创作设计,也可以选取“立志、修身、博学、报国”中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创作。
(二)作品类别
作品分两个类别:第一类纪录片:片长8—10分钟;第二类文艺片:(含DV短剧)片长90分钟左右。
(三)作品技术要求
1. 作品一律要采用miniDV磁带提交。
1)必须有对白、旁白字幕;画幅是16:9的字幕都放在画幅下面的黑边上;画幅是4:3的字幕都放在画幅下方;字体为黑体白色;字号为小三到四号;
2)格式:DVDVCAM;制式:PAL;画幅:4:3 16:9
3)声音:48KHZ;解像度:标清(SD)水平解像度(即DVD质量):大于500线;黑场、偏色、声音电平过高,将酌情扣分。
(4)将两分钟左右的作品宣传短片附在完整作品的前面。
    参赛作品必须由参赛作者本人参与创作(合作作者可联名参加),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内容;参赛者应确认拥有其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凡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概由参赛作者承担法律责任;参赛作者应保证其参赛作品不损害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权益,凡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概由参赛作者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2. 参赛作品时长必须符合要求,片头字幕必须注明参赛作品名称、类别、时长,片尾字幕必须注明主创人员和指导教师姓名。
3. 凡不符合上述技术要求者均按一定的标准予以扣分。
五、评选与奖励办法
本次大赛邀请权威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参赛作品进行评选。
评奖标准如下:
1.主题明确,内容健康、创意新颖、风格独特,表现力强,富有真情实感,兼顾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
 2.画面清晰、声音清楚,剪辑流畅,节奏感强,音乐、画面相映成趣,制作手法朴素、简洁;
3.从创意、技术、表现手法等各方面综合衡量参赛作品。
大赛设立最佳影片奖、最佳摄影奖、最佳剪辑奖、最佳配乐奖、最佳创意奖、最佳电脑特效奖及鼓励奖若干名。最佳影片奖奖金1200元,单项奖奖金800元,鼓励奖给予一定奖励。
六、报名办法
1. 各院系指定专人负责,作品请统一收齐,于2007年9月1日-9月6日将作品及相关文稿交送教育信息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联系人:黄平江 电话:85211393
2. 参赛所需要的文稿:报名表;剧情片(剧本,分镜头稿本);记录片(背景介绍或创作目的);导演阐述、导演及剧组人员近期生活照(JPG格式1024*768);一到两张电子档宣传海报(PSD格式1024*768);制作手记(拍摄过程中的心得)。以上六项除了照片和海报只需要电子档外,其他一律要求有电子档和书面文稿两种形式。电子档需要用数据光盘的形式上交。提交作品时需要打印报名表,并签名盖章。
3. 学生可以个人参赛,鼓励学生跨院系联合组队参赛;报名时须将报名表(必须有院系加盖的公章)和剧组主要负责人彩色一寸近照一张、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一同交送到组委会,并注明个人通讯地址、e-mail、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七、注意事项
大赛组委会对本次大赛所有征集作品具有编辑并在网络、电视及其它渠道使用的权利,对大赛获奖作品具有版权及后续延伸开发权;参赛作品及资料授权主办单位可用于大赛颁奖晚会、大赛指定宣传媒体、网站及相关活动及媒体中公开播放或刊登。参赛作品请自留备份,送交作品一律不予退还。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信息技术学院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